-
首页
-
产品中心
- 航空航天应用
- 汽车应用
- 消费电子应用
- 通信应用
- 储能应用
- 其他工业应用
-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校园招聘
-
首页
-
产品中心
- 航空航天应用
- 汽车应用
- 消费电子应用
- 通信应用
- 储能应用
- 其他工业应用
-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校园招聘
知识专栏 | 关于专利那些事: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 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者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 商业秘密保护
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得到该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
- 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 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 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针对技术方案使用不同的保护方法,首先要理解两种保护方法的区别与利弊。接下来,跟着阿发就以下几个方面来更深入的了解两者的区别与利弊吧!
一、权利获得方式
专利需要依法定程序申请并获得授权,对技术方案而言,主要是通过申请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实践中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商业秘密保护,无需经过特别的程序和审批,主要依靠公司内部保密措施。
二、对技术方案的要求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技术方案以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保护,都需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征。
按照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需要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保密措施并具有实用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对技本身的创造性程度并没有硬性要求。
三、权利维护成本
对专利而言,权利的取得与维护成本主要有官费、代理费和年费;对于商业秘密而言,则主要是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成本。
从表面上看,专利似乎需要更多的维护成本,但实际上,企业的保密措施包括合同、制度、文本、计算机系统、局域网和互联网系统、现场保密标识和措施及维护人员等方面,实际维护成本一般远大于专利权的维护成本。
四、保护期限
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在期限内权利人享有技术垄断权,期限一旦届满,则会进入公知公用领域,以期实现专利权人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而商业秘密不同,只要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得当,被保护系信息的秘密状态良好,则可以是永久的、无期限的。
五、公开性
要想获得专利权,则技术方案必须公开,否则也无从保护;但如果将技术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则必然是不公开的。
六、权利稳定性
技术方案一旦获得专利权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如被无效、未缴纳年费、书面申明放弃、权利到期等)专利权不会丧失。
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一旦被任何人公开(甚至因遭受侵权被公开),权利就无法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得到法律保护。
七、维权难度
综合考虑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及两种保护性质的不同,以专利方式保护技术方案的难度相对较低,只要专利权稳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专利方案,专利权基本都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得到维护。
对于商业秘密而言,无论是陷入民事案件还是形式案件中,如果状告他人侵权,需证明权利权人对秘密信息享有所有权、秘密信息的内容、技术方案的价值、对信息采取的具体的保密措施、他人使用或泄露了商业秘密,必要时还需要第三方对商业秘密进行鉴定。胜诉率远低于专利侵权案件。
八、权利主体不同
各国专利法都会有“一申请一专利”的原则性规定,即相同的专利申请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就决定了在授权的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主体的唯一性。
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不同的持有人持有相同的商业秘密时,持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权益,相互不能排除其他人开发同样的技术、享有同样的权利。
联系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
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