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专栏 | 专利的增值及其风险防范
专利的增值
实现专利的增值,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
我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这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的法律依据。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转让可分为普通转让、排他性转让和独家转让三种。
- 普通转让:属于一般性转让,可以转让给任何人,不附带条件,这种转让收取的转让费较低。
- 排他性转让:为有条件的转让,一般指不能转让给第三方,即该专利在转让后只能被专利所有人和受让人二者持有。这种转让方式的费用要高于普通转让。
- 独家转让:指专利权所有人将专利与专利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全部转让方式,专利权发生转移,该方式导致专利受让人成为专利的唯一持有人。这种转让方式的费用高于普通转让和排他性转让。
二、专利权许可
专利的价值在于实施,任何专利技术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发挥其作用,为社会创造财富。专利实施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专利技术入股,合作开发,共享收益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
五、通过申请专利从而获得政府奖励
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申请专利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
企业专利管理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专利管理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导致专利无法授权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主要是指在专利申请阶段,由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提出某项申请或预期不答复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无法授权的情形。
专利被视为撤回将导致专利无法被授权,研发人员的成果将无法得到专利法保护,这对企业来说,将产生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竞争对手在此期间申请了同样的专利并被授权,则无疑会对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法律障碍。
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应特别注意专利法中关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即使提出请求或给予答复,避免申请被撤回。
二、专利终止导致丧失专利维权的基础
我国在专利执法和司法领域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保护制度,如果一项专利是企业较为重要的专利,那么专利授权后维护专利权的有效状态将十分必要。
在实践中,常常有企业因为忽视专利的作用,没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终止的结果是专利权的丧失,即无法再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为确保专利权有效,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自身专利进行梳理和监控,及时剔除无用专利,对于较为重要的专利,特别是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应当及时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三、企业因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而丧失专利权
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若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内容通过发表、展览、公开销售、公开使用等方式让“公众所知”,将破坏该发明创造“新颖性”或“不属于现有设计”的条件,导致不被授权或者即便被授权也极有可能被无效。
因此,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应当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严格保密,禁止通过任何方式让“公众所知”,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确定申请日之后,再对外公开。
四、企业因在委托开发协议中对专利归属约定不明而丧失专利权
企业在委托开发过程中,如忽视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属约定,将极易导致丧失专利权。
企业作为委托方在签订委托开发协议时,应当特别注意对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应当尽可能地将专利申请的权利限定于己反,或者至少约定双方共有该权利。
否则,企业花巨资委托研发的成果将有他人享有专利权,这将对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企业因在加工承揽过程中未及时申请专利而引发权属纠纷
企业作为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如果承揽方在加工承揽工程中产生了发明创造,未及时申请专利,则很有可能被定作方知晓技术方案而抢先申请,引发专利权属纠纷。
通常来说,定作方仅仅是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和验收标准,但并不参与成果的具体研发,定作方对承揽方的成果不应享有专利权。
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承揽方应当注意研发成果的完成时间,注意保密并及时申请专利。同时,针对该成果后续的改进方案也应当有所考虑,并尽可能地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如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先申请专利再交付工作成果。
六、专利申请撰写质量不高导致保护范围变窄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直接影响着专利授权后保护保护范围的大小,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是每一个企业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一般来说,企业将专利申请的专业工作委托给成熟的专利代理机构完成,但在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管理工作者应该及时了解专利申请的过程和状态,对于申请文件应当全面审核,针对核心专利应当反复与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进行沟通,以确保申请文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七、职务发明创造立项研发管理不规范导致专利权属纠纷
企业由于对职务发明创造的立项研发管理不规范,极易导致员工将本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占为己有并申请专利,引发权属纠纷。
当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发明创造的立项、研发过程严格管理,对立项报告、试验设备、实验数据、评审报告等应由专人保管。
总之,企业应当有意识地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设置、保护相关证据,以便今后发生权属纠纷后提交这些证据来证明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八、因生产、销售产品前未进行侵权检索分析而产生的侵权风险
专利检索分析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检索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生效专利,并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这是产品生产、销售前应当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如果没有进行侵权检索分析,则很有可能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已经存在的有效专利,盲目生产、销售的后果显然会造成巨大损失。